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30号
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以下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应申请保全人申请,于2020年7月6日轮候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莲花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12×××90银行存款70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6日止;于2020年7月8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莲花农商银行升坊支行账户12×××83银行存款70000元,实际冻结688.32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8日止。
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的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