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76号
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以下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冻结担保人刘康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62×××33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因已经保全担保人刘康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被保全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2×××90、解除对被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2×××83的冻结。
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