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644号
申请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xxxxx15883。
法定代表人:刘汝桥,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沽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22xxxxx6999C。
法定代表人:李办,该村书记。
本院在审理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沽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沽塘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金额为253,500元。申请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于2022年4月6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保险单作为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253,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佰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沽塘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金额为25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