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583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智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6号增2号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智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1089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0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