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5832号
申请人:天津智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6号增2号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智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1089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0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