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1607号
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天津融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4元,由原告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