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号2楼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09736X。
法定代表人:邱兴军,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城市过境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92754657U。
法定代表人:邱兴军,董事长。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男,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30110277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
法定代表人:伍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阔,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长乐街197号,现住所地华蓥市红星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909604738J。
法定代表人:向琨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4523409624。
法定代表人:魏运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栋14层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98398206。
法定代表人:税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作之,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四川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永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