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申请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特445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负责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向琨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以下简称通信学院)与被申请人四川广信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通信学院称: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第1041号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双方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前提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即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涉及的纠纷中,双方并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双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承包内容为重庆通信学院科训楼基础超前钻地勘工程的地质详细勘察。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规定,详细勘察应进行以下工作,包括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而被申请人提交的《科训楼勘察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要求,报告不完整、不全面,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给申请人的实际施工产生严重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4.2.3条的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申请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申请人数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其交付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要求,未交付合格的勘察成果,付款条件未成就,并提供了施工监理日志予以佐证。但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这一证据及事实。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合同款应为20万元,而非裁定书认定的13万元。申请人通过银行汇款时均有注明付款用途,其中2014年1月23日20万元汇款附言:体育馆工程地勘费,2014年1月24日20万元汇款附言:工程款。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同一笔汇款支付的同一个工程的工程款。被申请人隐瞒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重庆通信学院综合体育馆地勘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证据和事实,造成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三、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第1041号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不懂专业工程勘察知识,对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熟悉的弱点,向申请人提出每米787.70元的综合单价,欺骗申请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被申请人的该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近4倍。被申请人系军事院校,经费属国家财政拨款,军队经费应专项用于支持国家军事建设及开支,而非通过其他途径揣入囊中,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被申请人广信公司称:一、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说法不成立;二、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三、裁决结果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撤销。
经审查查明:双方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广信公司与通信学院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渝仲字第1041号裁决。裁决主文如下:(一)通信学院向广信公司支付科训楼工程勘察费尾款901887元;(二)通信学院以9018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通信学院付清款项之日止,向广信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通信学院向广信公司支付广信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440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一、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二、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仲裁程序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问题。
通信学院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重庆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中并未约定必须有双方另行单独订立其他书面仲裁协议才可申请仲裁。该条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其本身就是一种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人称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
通信学院认为:被申请人隐瞒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重庆通信学院综合体育馆地勘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证据和事实。
本院认为:认定被申请人隐瞒了证据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确定该份证据由被申请人持有,而申请人不持有且无法取得。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施工监理日志属于申请人掌握的资料,被申请人无从隐瞒。通信学院称广信公司隐瞒证据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信学院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科训楼地勘工程的工程款是20万元而非13万元以及交付的被申请人提交的《科训楼勘察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属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三、关于仲裁结果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军事院校,经费属国家财政拨款,军队经费应专项用于支持国家军事建设及开支,而非通过其他途径揣入囊中,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我国的基本道德标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商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裁决书的结果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通信学院主张仲裁结果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通信学院主张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041号仲裁裁决的三项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负担。
审判长谭颖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