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6民初743号
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3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冠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