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6民初0093号
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物花园小区碧华里3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3号楼(中煤设计)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7元,减半收取5268.5元,由原告天
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阎晋宇
审判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