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陈时汉银行存款326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