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5191538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菲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园园中路131号116室,组织机构代码:0829117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同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250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新菲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16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菲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