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诸城市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诸城市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民重初字第39号
原告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诸城市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陈家花园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诸城市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诸城市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玉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