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

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472号
原告: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汽车总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长河,男,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49号。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嘉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崇东,该院院长。
原告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