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8996号
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