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黄山月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42500863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月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云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814619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黄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月星置业有限公司1548005.71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548005.71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月2日,黄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月星置业有限公司1548005.7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