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885号
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黄欢。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2。
法定代表人:陈凯。
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556,075.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556,075.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家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奚叶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