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15020号 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0,458.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交了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0,458.98元,期限一年; 二、以上冻结财产不足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922元,由申请人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