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2819号
上诉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安徽金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刘 伟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王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