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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淮安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淮安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36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下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安金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9905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