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龙岩学院附属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847号

原告: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8号富兴大厦B栋16楼L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93566945。

法定代表人:林永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芹、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学院附属中学,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牛洲坝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490761135P。

法定代表人:练志高,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景公司)与被告龙岩学院附属中学(以下称学院附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良芹、被告学院附中的委托代理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学院附中向华景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预付款44.5万元,并向华景公司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学院附中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华景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学院附中校园改扩建工程的设计项目。2017年3月25日,学院附中作为发包人与作为设计人的华景公司签订了一份《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号:LY17-JZ-03,以下简称《工程设计合同》),主要约定:1、发包人将校园改扩建项目的设计项目发包给设计人,工程设计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图内所有建设内容的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间指导、配合和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2、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价格形式,设计费总价(暂定)为445万元,费用分六次(期)支付,其中:第一次(预)付款10%计44.5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3、发包人未按约定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即每延误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华景公司即着手开展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其制定的设计方案经过三次修改、调整,于2018年5月获得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的批复通过。但时至今日,学院附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分文设计费用。

华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华景公司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其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方案已经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批复通过,但学院附中却未按约向委托人支付第一期设计费用,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

学院附中辩称: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学院附中在收到华景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等额行业税务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然时至今日,学院附中都没有收到申请材料及发票,故学院附中有权拒付。《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Y17-JZ-03,以下简称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说明第4点约定“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时,设计人应提供等额行业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合同附件6第四条约定“银行转账,设计人提供申请材料及等额正式发票”。据此,学院附中在未收到申请材料及发票的情况下是有权拒付的。

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变更。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44.5万元,后因华景公司的原因,双方已经变更了该付款时间,但均是口头沟通,未有书面凭证;变更事实从华景公司向学院附中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中可以得到印证,该函主要内容是华景公司向学院附中申请支付第一笔款项。

三、华景公司擅自变更了第一笔款项金额,学院附中根据合同约定无法支付变更后的款项。华景公司向学院附中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申请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为49.066万元,学院附中收悉后即口头告知华景公司:因款项与合同约定不符,财务无法出账。华景公司联系人表示会重新按照合同约定来出具函件,但时至今日也未重新出具。故是华景公司的原因导致第一笔款项无法支付。

四、华景公司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陈述其设计方案于2018年5月获得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的批复通过不属实。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学院附中发出《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龙规审[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学院附中也及时将该意见转给华景公司,华景公司收悉后表示会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提交新的设计方案,何谈获得批复通过?故其陈述不属实。

五、如前所述,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已经变更为不确定时间,且华景公司违约擅自变更金额,也未依约出具发票及申请材料,故华景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

综上,因华景公司的原因双方变更了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擅自变更第一笔款项金额导致学院附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最关键的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故华景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第一笔款项及违约金。当然,学院附中在依法依约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会依法依约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故请求驳回华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景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中标通知书,证明2017年2月24日华景公司收到一份编号为泉宏(岩)招字【2016】第33号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认华景公司为“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标人,中标价为“固定单价包干48元人民币/平方米”。

学院附中无异议。

2、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LY17-JZ-03),证明2017年3月25日学院附中作为发包人与作为设计人的华景公司签订了一份《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将校园改扩建项目的设计项目发包给设计人,工程设计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图内所有建设内容的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间指导、配合和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价格形式,设计费总价(暂定)为445万元,费用分六次(期)支付,其中:第一次(预)付款10%计44.5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发包人未按约定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即每延误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

学院附中对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华景公司的主张。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说明第4点约定“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时,设计人应提供等额行业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合同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第四条约定“银行转账,设计人提供申请材料及等额正式发票”;故学院附中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是设计人提供申请材料及等额正式发票,但时至今日华景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申请材料及发票,故学院附中有权拒付设计费。

学院附中提供下列证据:

1、工作联系函一张,证明双方就第一笔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有口头约定变更,具体支付时间未定;华景公司擅自变更第一笔设计费的金额,因项目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并依法进行了招标,学院附中作为事业单位无权变更合同金额,故华景公司的行为导致学院附中无法支付其要求的第一笔设计费。

华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总面积增加,按增加面积增加设计费。学院附中没有与华景公司协商支付49万元的设计费,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华景公司支付讼争的第一期预付款。

2、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修改意见,证明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学院附中发出《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修改意见》,学院附中也及时将该意见转给华景公司,华景公司收悉后表示会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提交新的设计方案。

华景公司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华景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学院附中校园改扩建工程的设计项目。2017年3月25日,学院附中作为发包人与作为设计人的华景公司签订了一份《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号:LY17-JZ-03),主要约定:发包人将校园改扩建项目的设计项目发包给设计人,工程设计范围为规划用地红线图内所有建设内容的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间指导、配合和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价格形式,设计费总价(暂定)为445万元,费用分六次(期)支付,第一次(预)付款10%计44.5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时,设计人应提供等额行业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发包人未按约定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即每延误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华景公司即着手开展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但学院附中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华景公司支付定金。

另查明,2018年3月30日,华景公司向学院附中发出的《工作联系函》,申请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为49.066万元,学院附中认为款项与合同约定不符,财务无法出账。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学院附中发出《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龙岩学院附属中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龙规审[2018]27号),学院附中将该意见转给华景公司,华景公司收悉后没有提交新的设计方案,

本院认为,华景公司与学院附中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学院附中应支付华景公司10%定金即44.5万元。合同签订后学院附中未按约支付定金,华景公司曾于2018年3月30日向学院附中发函,向学院附中申请支付第一笔设计费49.066万元。学院附中认为华景公司未提供申请材料及等额正式发票且擅自变更金额,故拒付。按双方合同约定,学院附中应于合同签订七日内支付华景公司定金44.5万元,故华景公司要求学院附中支付设计预付款44.5万元有理,予以支持,华景公司应向学院附中开具等额的税务发票。关于华景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华景公司自认过高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有理。因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提供等额行业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华景公司未提供税务发票,故违约金应自其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学院附属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预付款445000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4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7元,由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龙岩学院附属中学负担11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章   华

人民陪审员 杜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饶珊(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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