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4)洛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满珠、刘世军,天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润林、许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城公司向华景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其已向洛阳市规划局报送了新的总规图,致使原来由华景公司设计的总规图作废,其后天城公司与案外人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A3-2、A6地块方案设计修改等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所修改的内容究竟是对华景公司设计的A3-2、A6地块方案不符合规划局要求所做的修改,还是对A3-2、A6地块方案与现行总规图不一致的修改,两者难于区分、确认,且天城公司提供的其向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的票据支付时间与金额与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本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费用系华景公司给其造成的修改设计的损失,对天城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城公司主张的拆迁过渡损失,亦同理,因天城公司有向规划局变更其总规图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拆迁过渡所产生的费用是因为华景公司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导致,天城公司此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82.96万元;
二、驳回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48元,由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7020元,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28元;本案反诉费21996元,由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沈可可
书记员 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