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财保10号
申请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8号富兴大厦B幢16楼L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93566945。
法定代表人:林永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格玮,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兰花,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中山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70887102D。
法定代表人:陈福金,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7201.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为1287201.84元的担保。2022年6月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到本院。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将修改后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到本院,将请求事项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87201.84元。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补齐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87201.84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87201.84元。(附财产线索:平和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账户为3500********;2.开设在福建平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井支行账户为9081********;3.开设在兴业银行漳州新浦支行账户为×××9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丰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全煌
书 记 员 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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