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7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成有忠,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麦猛,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9号九九华府小区C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9号海南医药物流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创业大厦B栋B102。
法定代表人:罗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有忠、***、***、***、麦猛、**、***、***、***、***、***、**、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0106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2018)*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有忠、***、***、***、麦猛、**、***、***、***、***、***、**、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8)*72执469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010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拆(清)除三叶花园小区西侧与九九华府小区东侧共用的通道上的沙堆(建筑垃圾)、围墙等障碍物,开通小区消防通道;二、驳回原告***、***、成有忠、***、***、***、麦猛、**、***、***、***、***、***、**、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2017)*010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执行内容不明确,“三叶花园小区西侧与九九华府小区东侧共用的通道上的围墙等障碍物”的具体位置、高度、长度、拆除程度、标准及“开通小区消防通道”的具体位置、具体内容、开通标准不明确,本院自立案受理后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向各方了解涉案情况,各方之间未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差距较大,执行中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7)*010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主文执行内容不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成有忠、***、***、***、麦猛、**、***、***、***、***、***、**、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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