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民申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有忠,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美玲,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佳猛,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圣华,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麦猛,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红,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智鲁,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志强,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一楠,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华,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学之,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玥,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9号九九华府小区C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莉,董事长。

上述十五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孜,海南德塞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9号海南医药物流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创业大厦B栋B102。

法定代表人: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俊海,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区E501房。

一审被告:吕健斯,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一审被告:陈勇,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一审被告:王鸿,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成有忠、郑美玲、胡佳猛、罗圣华、麦猛、郑红、张智鲁、林志强、张一楠、王志华、吴学之、董玥、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14人及瑞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公司)、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九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俊海,一审被告吕健斯、陈勇、王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14人及瑞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等14人及瑞璟公司新发现了涉案三间简易房(自西向东)中第二间的使用者陈雅,原是三叶公司印刷厂职工,现已退休,原住海南省海口市××区,现已经搬至别处居住。(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叶花园与九九华府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三叶花园小区西侧和九九华府小区东侧共用的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和海口市规划局审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该消防通道至今未建设贯通,是因为居住于三叶花园小区的***、陈雅、***三位业主所占有使用的、位于××园共用的消防通道上的三间简易房(自西往东数的第一至三间,以下称涉案的三间简易房)位于该消防通道上。1、两级法院称涉案的“几间杂物房指向不明,是否为涉案简易房不清”,实属托辞,其实涉案的简易房已经明确,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实:(1)海口市规划局确认:三叶花园与九九华府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九九华府小区属《海南三叶数码城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子项目--GSP配套办公及住宅;按批准的修规和小区规划方案,小区南侧和北侧临规划路出入口已按规划安排了一个出入口,经现场勘查,确认小区南侧和北侧已按规划要求修建,但因三叶花园内尚有几件杂物房未按规划要求及时拆除,导致小区道路不能完全贯通,影响小区消防通道。三叶花园小区西侧和九九华府小区东侧共用的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和海口市规划局审批,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所有的报建程序合法完善,同时也是得到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三叶花园小区的业主的同意,所有这些均可以从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如海南GSP医药物流商城配套公寓规划图、三叶花园小区规划消防通道现状的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海口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许可证、《海口市三叶花园小区房屋与消防通道位置关系测量报告》等证据证明。(2)海口市规划局曾分别于2015年9月9日、11月4日函告三叶公司明确要拆除在消防通道上的几间杂物房,在玖九公司与三叶公司在合作开发建设九九华府小区时应对规划报建存在消防通道上的简易房进行清场,一直到现在没有清场也是由于屡次受阻所致。这些可以从申请人向各方反映的材料中证实。(3)2017年7月12日,一审法院收到海口市规划局的《关于明确三叶花园小区内影响消防通道贯通的杂物房具体情况的复函》中指出:“影响消防通道贯通的简易房位于海南××公寓交汇处的东南角。”;经现场勘查确认:三叶花园小区南部尽头有一排简易房,其中第一至第三间简易房位于××园一期交汇处的东南角。三叶花园小区西侧和九九华府小区东侧有一条共用的小区消防通道,该消防通道(道路)南北方向位于三叶花园小区南端尽头的简易房至今未建设贯通[(2016)琼0106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26-27页];诉请拆除的三间简易房即为自西向东数的第一至第三间(涉案三间简易房),***、***现在分别占有、使用第一间和第三间,第二间陈雅。故涉案的三间简易房就是三叶花园小区南端尽头自西向东数的第一至第三间。2、涉案的三间简易房实属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虽然涉案的三间简易房在兴建九九华府小区前就已经建成,并由***、***等业主长期使用,但是申请人曾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规划局调查,均查询不到任何有关前述三间简易房的登记信息。二审开庭前,申请人还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到三叶花园小区规划图,该规划图中也没有前述三间简易房,显然三间简易房既不符合三叶小区花园小区的消防规划,也不符合三叶花园小区和九九华府小区的系统规划,使用人即被申请人***、***等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三间简易房系合法建筑。更为重要的是,该三间简易房现在堵塞了九九华府小区和三叶花园小区的共用消防通道,严重威胁到包括被申请人***等在内所有九九华府小区和三叶花园小区的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于这样的违法建筑,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建成的,使用了多久,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拆除。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简易房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本院不宜前置处理”,实属不妥。三叶公司曾于2012年10月28日向海口市消防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开通消防通道;海口市规划局分别于2015年9月9日、11月4日函告三叶公司明确要求拆除在消防通道上的几间杂物房。一直到现在没有开通消防通道是由于屡次受阻所致,有九九华府向各部门的领导情况反映中照片为证。本案2016年3月在一审法院立案后,被申请人玖九公司积极向海口市规划局反映情况,并致电12345热线投诉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海口市规划局得知九九华府小区部分业主已经起诉到龙华区人民法院,表示愿意按照法院的裁判依法处理。在此之前海口市规划局就开通涉案消防通道,曾致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这些部门还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被申请人及时拆除涉案消防通道上的杂物房,至今仍然没有开通消防通道是因为被申请人***等的阻扰。从申请人向多个政府部门的领导请示打通九九华府小区消防通道,反映三叶花园小区个别业主进行各种不法活动来破坏消防通道等情况,玖九公司也曾向多个政府部门请示申请打通九九华府小区消防通道,反映三叶花园小区个别业主破坏消防通道等情况的反映等可以证明。海口市规划局已经明确表示将按照法院的裁判依法处理,如果法院不做前置处理,海口市规划局也不拆除、开通,那么此消防通道永远得不到开通,不仅给两小区的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三)两级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消防通道系生命通道,消防通道是否贯通、能否贯通,与其周边每个人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负有建设、开通消防通道的法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负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法律责任。三叶公司和玖九公司作为建设开发单位,***、陈雅、***等作为堵塞消防通道上的简易房的使用人,负有排除妨害开通消防通道的责任和义务。申请人作为九九华府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合法买受人,因三叶花园小区与九九华府之间的消防通道(道路)始终未能贯通,影响辖区的居住安全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1、依法撤销(2018)琼01民终147号、(2016)琼0106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叶公司、玖九公司排除妨害,拆除***、陈雅、***所占有使用的、位于××园共用的消防通道上的三间简易房(自西向东);三叶公司、玖九公司拆(清)除三叶花园小区西侧与九九华府东侧共用的通道上的沙堆(建筑垃圾)、围墙等障碍物,按照规划(具体明确)开通三叶花园小区西侧与九九华府东侧共用的消防通道;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林俊海提交意见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

玖九公司提交意见称,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意见。

吕健斯提交意见称,玖九公司不能代表我们,有部分原告混入了被告中。

王鸿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道理,希望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中所涉杂物房指向不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图纸、函等证据,显示了三间简易房占领了消防通道。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申请人所主张的杂物房的具体位置。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人民法院曾向海口市规划局去函要求该局明确影响涉案小区消防通道贯通的杂物房的具体位置,但该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向。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所涉杂物房指向不明,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

2关于申请人认为其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涉及消防通道的问题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首先,本案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非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对此问题未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申请人所诉的简易房问题,各方并未提供证据确认其是否位于消防通道上,海口市规划局在法院调查中亦不能确定涉案简易房位于该小区规划的消防通道上且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故二审法院针对三间简易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的问题,认为应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并无不妥。

3关于申请人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再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事由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有忠、郑美玲、胡佳猛、罗圣华、麦猛、郑红、张智鲁、林志强、张一楠、王志华、吴学之、董玥、海南瑞璟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序

审 判 员  郭龙滨

审 判 员  唐林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天鸿

书 记 员  贾淇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