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5972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粤兴五道9号深圳北理工创新大厦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06373。
法定代表人:满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笑开诉被告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8年5月7日。
二、工作岗位:建筑设计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8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支付年终奖:原告主张被告面试时承诺年薪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月工资发放约占比50%多,剩余部分以年终奖发放,但被告未支付在职期间的年终奖,现要求予以支付。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年薪30万元,也未就年终奖进行过约定,无需支付,被告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
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员工业绩考核、员工产值分配表拟证明其年薪为30万元,月薪发放低于60%,其余以两次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且根据设计行业特点,其参与设计方案的总额占比不低于20%,被告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其参与的设计方案总额比例。被告对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离职申请表、工资发放汇总表拟证明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和奖金。原告对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可,对工资发放汇总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实发工资金额和其实际所得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就年薪和年终奖发放进行过约定,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员工业绩考核、员工产值分配表,被告均不予认可,且聊天记录为电子文件,其聊天对象的工资发放形式也不足以证明可以类推适用于原告,员工业绩考核、员工产值分配表为原告自行制作,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年终奖,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年终奖130000元;2、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庭撤销该项仲裁请求)。
六、裁决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9]293号仲裁裁决如下:1、准许原告撤销仲裁请求2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年终奖1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笑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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