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38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粤兴五道9号深圳北理工创新大厦16层16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06373。

法定代表人满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3143。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9649A,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两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偿付款项2375168.00元及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73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48.01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2×××53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70.15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限额均为2401320.0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54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1021.42元,冻结限额为240132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5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B×××××九辆小型汽车和粤B×××××、粤B×××××两辆大型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盐田区海景二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盐田区海景二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7×××98)、盐田区海景二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7×××7);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2.8457%的股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2.3256%的股权和深圳市×××股份2.8457%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止,暂未发现上述股权有处分价值,未予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有限公司16.5%的股权、×××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有限公司41%的股权和深圳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除上述被执行的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勤美

审判员  罗小永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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