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河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2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柳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吉0524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裁决主文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吉0524民初2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设计费282178元,案件受理费4703元,执行费4203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524执373号。
本院在执行中,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对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18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预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杜兴刚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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