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12执373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标的15222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余额不足。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薛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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