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802民催5号
申请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7257122L。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群,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4961661、票面金额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50元,由申请人申请人淮安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坚
审 判 员 林晓军
代理审判员 吴 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