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执118号之一
执行申请人:北川晶汇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20号“黄金时代城”3号楼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高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川晶汇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民终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北川晶汇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6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春梅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