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黄金时代城”3号楼3层2号,注册号:×××59。
法定代表人:高航。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杨龙义,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北川晶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工业园区注册号:×××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龙义、北川晶汇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设计费2300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申请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