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付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1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永,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20号“黄金时代城”3号楼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高航,总经理。
上诉人付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展
审判员*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