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45号
原告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京广中心写字楼26楼第06、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朱虎。
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德林,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林泽鸿,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被告**自2011年3月10日入职原告处,岗位为给排水设计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每月,绩效工资依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结算发放。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绩效考核的频率及时间一般为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效率,原告在每月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的同时提前发放员工预支绩效工资。预支绩效工资是每月提前预支给员工的预估绩效工资,非员工的真实绩效工资,在年终绩效工资结算时多退少补。2014年建筑设计行业进入萧条状态,原告自2015年初开始一直没接到新项目,多数员工处于空闲状态。2015年1月至7月被告未实际产生绩效,不存在绩效工资。被告未实际产生绩效,不存在绩效工资。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被告自2015年7月6日起带薪休假,2-3个月后再召回公司上班。休假期间五险一金正常缴纳,自6月开始每月发放工资数额为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3500元,预支绩效工资暂停发放。休假期间,被告2015年6、7月的工资已经于8月3日、21日安排发放。原告于8月17日向被告发出回公司上班的通知,通知其于8月20日前回公司上班。被告未予理会。被告未回原告处上班,且被告未产生实际工作绩效,应将2015年1月至5月多预付的预支绩效工资退回原告。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多预付的绩效工资38,9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并非绩效工资,为被告的实际应发工资,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裁决的内容合法合理,恳请法庭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10日。
二、职务:给排水主任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约定正式员工执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基本工资3500元/月,其它相关绩效工资/补贴按公司薪酬体系文件规定执行;被告声明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确已阅读并知晓原告《员工手册》以及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认同和遵守。
四、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银行转账,每月8日发放上月工资。
五、最后工作日:2015年7月3日。
六、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1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告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2015年6月为333.4元,2015年7月为343.42元。
七、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被告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实发工资金额共计79856.74元,其中包含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另行向被告支付的工资11660元和2015年6月工资3500元。
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支付了被告2015年7月工资3500元。
八、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第4.3条载明:“……乙方(被告)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乙方转正后初定基本工资3500元/月,绩效工资依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结算发放。”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第5.3条记载“员工年度结算应发绩效工资就是,第5.2条中“最终绩效工资”减去员工当年12个月已发所有“预支绩效工资”,并多退少补。“预支绩效工资”是公司每月提前预支给员工的预估绩效工资,非员工的真实绩效工资,在年终绩效工资结算时多退少补。”原告还提交了合大国际员工项目产值分配细则、**2015年1-7月份工作量统计、2015年1-5月相关员工项目产值计算、2015年1-5月相关员工年度结算应发放绩效工资表,用于证明有关预付绩效工资的主张。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九、因本案劳动争议,被告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原告也提出被告退回原告多预付的绩效工资38,900元的反申请请求。该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反申请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被告主张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该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确认收到被告寄出的邮单,但否认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虽否认收到被告寄出的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8月13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应退绩效工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和绩效工资构成,但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实际为预支绩效工资,是每月提前预支给被告的预估绩效工资,非被告的真实绩效工资,在年终绩效工资结算时多退少补。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绩效考核的频率及时间一般为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年度结算应发放绩效工资为[(员工项目产值-12×月基本工资)×员工绩效考核系数-员工预支绩效工资],于2015年2月15日发放给被告的工资即2014年度结算应发绩效工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情况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工资实行年薪制,从2014年6月份起调整为年薪19万,每月发放12个月的平均工资75%约12000元,剩余的工资(按3833元/月计算)被扣除作为绩效工资分两次发放,分别于年终发放60%和次年年中发放40%,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发放的工资为年终发放的60%绩效工资,并称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仅名为绩效工资,实际与其工作量和完成的任务均无关系,是固定发放的。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而合大国际员工项目产值分配细则、**2015年1-7月份工作量统计、2015年1-5月相关员工项目产值计算、2015年1-5月相关员工年度结算应发放绩效工资表中均没有被告签字确认,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关预付绩效工资的主张。由于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其多预付的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