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354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5568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新秀村**大厦2605.2606.2607.2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4421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合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4455元,因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应退还案件受理费4430元。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