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匠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匠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1148号
原告:连云港市匠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60505351M,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6号尚东现代城第A幢912。
法定代表人:朱昌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博、王月(实习),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4315K,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陈倩,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匠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人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连云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博、王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匠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72460元及违约金(以37246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从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担绿地观湖一号B5-1地块施工图工程设计,合同对设计项目内容及设计费用和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设计费用总价为1552460元,截止至2020年6月被告支付了1180000元,余下372460元设计费被告却一直未能支付,经原告数次催要仍拒绝履行。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辩称:1、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1552460元是暂定价,实际费用应当根据权威部门测绘面积进行核定,涉案合同至今未进行结算,实际设计费用没有确定,无法进行付款。原告应当提交结算材料至我司结算,明确最终的设计费。2、已开票及已付款金额为1180000元,在双方结算明确设计费后,我方要求原告方根据余款金额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3、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价1152460元为实际设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允许我方有30天的误差,因此付款期届满后的30天内不应计算逾期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匠人公司(设计人)签订了《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匠人公司承担绿地连云港公司开发的位于连云港花果山大道东、东方×道南的绿地观湖一号B5-1地块施工图工程设计。第二条约定设计费用如下:1、叠加住宅73360.77m2,单价18元/m2,设计费1320493元;2、双拼5628.95m2,单价20元/m2,设计费112579元;3、商业1565.2m2,单价22元/m2,设计费34434元;4、非人防地下室4638m2,单价12元/m2,设计费55656元;5、综合外网104200m2,单价1.5元/m2,设计费156300元,合计1679462元。因原合同已经施工面积24983.96m2,剩余84591.38m2没有施工,扣除10%服务费127002元,总费用合计1552460元整。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1552460元,其中施工图设计费为1423160元,综合外网设计费129300元。施工图设计费支付进度:1、桩基施工图提交后十五日内付款10%计142300元;2、基础施工图、扩初图纸提交后十五日内付款10%计142300元;3、全套施工图提交后十五日内付款40%计569260元;4、施工图通过审核后十五日内付款20%计284600元;5、双线图完成后十五日内付款10%计142300元;6、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十日(按实际面积结算余款)付款10%计142400元。综合外网设计费支付进度:1、提交综合外网方案后十五日付款20%计25860元;2、方案确认后,污水、雨水、消防、采暖等设计单位配合完成后十五日付款30%计38790元;3、综合外网图纸提交后十五日付款30%计38790元;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十日(按实际面积结算余款)付款20%计25860元。另说明:款项支付时间允许发包人有30天的误差;实际设计费按权威部门测绘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7.2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该B5-1地块单位工程陆续于2020年10月9日前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已向原告匠人公司付款118万元。原告已开具118万元发票交付被告。
另查明,原告匠人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表、资质证书等证据证实,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将工程设计发包给有资质的原告匠人公司完成,双方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费为1552460元,如实际面积与估算有出入,实际设计费按权威部门测绘面积核定。原告匠人公司按照合同价1552460元主张设计费,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辩称应按照实际测绘面积据实计算,但未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测绘数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绿地连云港公司系工程发包方,理应持有或可以获取工程竣工测绘数据,绿地连云港公司拒不提供实际测绘数据资料,无法证明合同价格高于实际测绘面积核定的费用,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按照合同价主张设计费15524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付款1180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372460元。
关于原告匠人公司主张以3724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协议约定设计费分期给付,最后一期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付款;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该B5-1地块单位工程陆续于2020年10月9日前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于2020年11月9日前付款完毕。原告主张未付款部分从2020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匠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724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246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从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