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622号
申请人: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7-19环亚大厦B-6,机构代码:91420100616427854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青莲路中州大市场二号楼125室,机构代码:9134170069283661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艺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