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6民初2117号
原告: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东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