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2729276M,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65号2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彪。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4年11月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XX号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周某某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02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周莹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杰瑜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