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94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2729276M,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65号2号楼504、505、511、512、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形式上“***利用其公司出纳身份占用原告款项”,但因为上诉人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节规定:“备用金属于临时借款,使用完毕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同时还清借款。”***以备用金名义领取的款项,被定义为借款。也即是***向上诉人的借款,当然属于民间借贷。《员工手册》对上诉人的所有员工均有约束力。二、在***从上诉人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后,实际上形成了借贷关系,只有通过报销或归还现金方式才能消灭借贷关系,但***并没有履行《员工手册》规定的义务,因此造成借款长期拖欠。三、正因为《员工手册》对公司员工领取备用金有明确约定,所以***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如果进入刑事程序,***以《员工手册》作为抗辩理由,其抗辩理由当然成立,***不可能承担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会造成上诉人索款无门,造成不必要的讼累。综上所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上诉人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63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