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466456624Y,住所地宜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315748G,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锡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72714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70000元,余款52714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2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88套房产、9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部分房产均已出售,且已有多案查封,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号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该辆汽车现不知去向。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至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亦书面表示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