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091号
原告: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466456624Y。
法定代表人:王小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女,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