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11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4664566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942万元范围内对(2018)苏02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江苏利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1886.32万元范围内对(2018)苏02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江苏利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58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603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建筑设计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建筑设计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1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苏0282执62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34173元;另外,该案收取执行费4327元。2022年8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10日、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 2、**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魏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BB××**)。 3、**被执行人**有位于无锡市梁溪区××花园××的房屋,该房屋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首次查封,并在执行阶段依法启动了处置程序。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与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对**的执行并解除对**的所有限制措施并向本院表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建筑设计公司偿还执行款280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建筑设计公司偿还执行款20000元。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及对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9233元。本案执行费已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相关义务,对**应予终结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028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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