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基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朗基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6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小兵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