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江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基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朗基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6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调字第421号调解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小兵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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