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海盐丰茂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3418号之二 原告: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77号2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250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盐丰茂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永宁社区**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6683183M。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珺璟,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丰茂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上海泰恩特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