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锦屏县三江镇某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8执20号

锦屏县三江镇****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三江镇****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院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89336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3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2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29357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事由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