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51号
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大劳人仲裁字(2021)第5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就同一裁决亦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案号为(2022)辽0204民初252号,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204民初25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