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30808Q。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20层1号4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112PDA3B。 法定代表人:曲日好。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9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则还需承担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案涉纠纷一次性完结。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3年3月、5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3、2023年3月1日,已知冻结被执行人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7508××××1055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1711××××2863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 4、2023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实际到位444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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