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襄垣县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襄垣县虒亭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594号
原告:襄垣县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城内花园巷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廷,任经理。
被告:襄垣县虒亭镇中心卫生院(襄垣县医疗集团虒亭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襄垣县虒亭镇虒亭村。
负责人:张炳文。
原告襄垣县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垣县虒亭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至指定银行,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声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亚峰
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