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6740号
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101-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归原告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职工购房协议》,约定“乙方获得住房后需长期在原告处供职,且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院纪院规除名者必须交回福利分房,院里按50年房屋折旧扣款后退给所交房款(2012年5月所交房款)的剩余部分且收回住房,自动离职者视为违约并按院里其他规定处理且需将房屋退回,否则院里通过法律手段有权无条件收回福利分房”。根据以上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自动离职,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已经违约,理应退回福利分房,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退回房屋。福利分房作为劳动报酬外的特殊福利待遇,对于这种特殊福利待遇的获取是附条件的,特别是满足工作年限的条件,即长期在原告单位供职,退休时返还房本。原告也是沿袭国企对人才的尊重及企业稳健发展,能够有效留住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考虑才给与员工福利分房。房价连年上涨,但对于刚参加工作有福利分房的年轻人来说无疑是最幸运的,原告对这些员工也是寄予厚望,但被告在原告给予其福利分房及中、高级职称后背信弃义,不遵守当初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影响也较恶劣。原告公司的很多老员工在原告公司辛辛苦苦一辈子也没有分到房子,退休后都没有。足见原告对年轻人才的重视,但现实是在原告全力培养成功后弃公司而去,且不按约定腾退房产。原告成立40多年来一直以院规章《管理制度汇编》运营。人事、劳动、分配等有***。在全院职工兢兢业业工作之下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公司的利益受损,房产有外流倾向,且声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诸多项目、客户因其行为而流产,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本案中,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房屋;经询问,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案涉争议房屋的权属证据;由此,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原告就案涉争议房产径行诉请返还房屋,其诉权主体资格存疑,原告应先行明确案涉争议房屋的物权权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退还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晶